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闫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70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临潼区*******5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酒后驾驶陕****9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某某阎某某人民西路多吉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闫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6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