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幢**室,现住**,无职业。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同年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通过“shinian6244”的微信账号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并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两根“大猫”掌骨。后被告人闫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搜查周某某(另案处理)住处时发现该两根“大猫”掌骨。经鉴定,该掌骨来源于食肉猫科豹属虎,经济价值200000元。
2.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闫某某通过微信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一斤象皮,并以78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经鉴定,该象皮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野生动物的干象皮,属于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价值为2500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闫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闫某某住处搜查的小懒猴等制品一宗;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翠霞
毛绪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8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物证:小懒猴等动物制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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