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46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9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镇**村**街**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互联网上搭识多名女性,而后在交往过程中,虚构名义,诈骗对方钱财供个人挥霍花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闫某某在社交软件上搭识被害人司某某后,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而后以“做生意出了问题需要周转”、“自己生病做手术”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共计337,536.14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探探”应用软件上搭识被害人张某某后,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而后以“妹妹出了车祸”、“给公司刷钱”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8,299元,后在被害人要求还钱的情况下,又将编造的银行转账短信发送给被害人假装归还部分钱款。
3、2019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探探”应用软件上搭识被害人洪某某后,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而后以“妹妹生病”、“外婆生病”、“自己生病做手术”、“接待总公司来人”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共计149,522元,期间被告人曾向被害人发送虚假转账短信制造向被害人给付款项的假象。
4、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探探”社交软件应用平台上搭识被害人章某某后,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先以“交房租”为名骗取被害人2,000元;后又向被害人发送虚假转账短信制造“给付被害人306,000元”的假象,以让被害人将上述“巨款”零头为其扫码支付的方式再次骗走被害人5,998元,共计骗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7,998元。
5、2019年10月底至11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探探”社交软件应用平台搭识被害人李某某后,对被害人谎称“生病,支付宝急需转钱”,并发送编造的银行转账短信给被害人制造“已先期支付被害人3,000元”的假象,以换钱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顾某某,对被害人谎称“急需用钱,公司卡不能绑定微信、支付宝”等,并发送编造的银行转账短信给被害人制造“已先期支付被害人2,500元”的假象,以此骗得被害人顾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未予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司某某、张某某、洪某某、章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诈骗被害人钱款的事实经过。
2.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诈骗被害人过程中双方的交流情况。
3.相关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帐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诈骗被害人的钱款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闫某某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闫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6.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涉案部分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罪名及指控犯罪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岚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