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闫新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快递派送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闫新华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1999年1月被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3月2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闫新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新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闫新华在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路矿总医院东门南50米**早点快餐店内用餐时,听到被害人马某某在店内墙上塑料袋内手机铃响后,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包盗走,内有OPPO R17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闫新华安排朋友姜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双拥碑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郝某某。其中,300元由被告人闫新华用于偿还姜某某欠款,4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OPPO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119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闫新华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OPPO R17手机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闫新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新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新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新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闫新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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