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闫某某,通过网上购买获取网络赌博网站“零点娱乐”的代理权,招募郭某甲、李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郑某某、齐某某、等人在网上冒充单身女性招揽赌客在闫某某代理的网络赌博网站参与赌博,闫某某负责收取赌资以及网络赌博平台的上分、下分,并将赌客输掉的赌资按照不等的比例分红给郭某甲、李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郑某某、齐某某等人,闫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涉及赌资共计49700余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结案报告、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甲、郑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齐某某、闫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元元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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