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宠爱,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曾用名阎帅),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曾用名严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施施,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美英,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克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玉人,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住地浙江省文成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冉小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4********,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丽君,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婷婷,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乐芹,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庆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海燕,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雅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甜甜,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颖颖,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谢群,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露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永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海鸥,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贵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作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新新,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晓意,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晓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彦洪(曾用名吴了了),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街**。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腓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倩倩,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玉萍,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承前,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笑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里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灵芝,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美细,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贝贝,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知,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佳佳,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路36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蓉蓉,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宠爱、闫某、严某、李强、胡施施、杨美英、李婷婷、王玉人、周颖颖、冉小东、吕丽君、陈谢群、陈露露、陈永强、周海鸥、潘新新、陈晓意、吴克艺、谢乐芹、谢海燕、郑雅静、冯甜甜、龚贵文、温作健、李晓露、吴彦洪、姚腓洪、胡倩倩、陈玉萍、陈承前、陈笑仙、方灵芝、李美细、陈贝贝、林知、孔佳佳、周蓉蓉、林强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5日移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24日将该案报送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0日将该案移交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3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开始,王某某(另案处理)以温州万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公司)为依托,研发手机借款APP,先后开发借款APP多个版本,运用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公众推广,并以“额度高”“无抵押”“无担保”“低门槛”等为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借款APP。在运营过程中,陆续招聘被告人李宠爱、闫某、严某、李强、胡施施、杨美英、李婷婷、周颖颖、冉小东、吕丽君、陈谢群、陈露露、陈永强、周海鸥、潘新新、陈晓意员工在公司技术部、客服部、催收部等部门帮助其网络放贷。
2019年1月始,王某某拉拢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林某乙、张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出资并共同运营“万小二”“贷了么” “借了么”等多款借款APP。为扩大经营,万创公司细化内设机构,设立技术部、商务部、数据部、财务部、跟单部、催收部、客服部、转化部、审核部等多个机构,招聘被告人吴克艺、谢乐芹、谢海燕、郑雅静、冯甜甜、龚贵文、温作健、李晓露、吴彦洪、姚腓洪、胡倩倩、陈玉萍、陈承前、陈笑仙、方灵芝、李美细、陈贝贝、林知、孔佳佳、周蓉蓉、林强等大量员工进入其内设机构,帮助网络放贷。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被迫上传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在放款之初,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30%左右的高额“砍头息”之后通过客服人员用话术引诱借款人续期或者以还本后提额或者赠送优惠券等为诱饵,引诱借款人重复借款或者向万创公司其他借款APP借款,收取高额续期费、“砍头息”等。同时,王某某等人不断升级APP版本,变更增加盈利模式及方法,以极度缺钱的借钱人为主要目标,在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基础上,隐瞒分期还款期限仅2期4天的情况,人为制造、增加借贷人违约风险,继而采用话术诱骗借贷人缴纳续期费或重复借款,变相引诱借款人向其他网贷公司或者万创公司其他借款APP拆借,垒高债务,以支付其公司续期费、逾期费及重复借款费用等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王某某等人在运营“万掌柜”“万能金服”“周贷宝”“万小二”“贷了么”“借了么”“点点分期”“多多分期”“我爱分期”“屌丝分期”“分期白卡”“米奇分期”“倚天剑”等借款APP期间,累计向黄某某等2万余名被害人发放借款人民币260645754.3元,累计回收资金人民币278025133.1元,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600万元。经审计,诈骗既遂人民币96831220.58元,未遂人民币39520811.63元。
2019年9月初,王某某等人为逃避打击,停止各借款APP网络贷款业务,将公司使用的电脑、手机设备进行统一销毁,通过公司技术部主管及被告人闫某将公司在阿里云的服务器数据进行删除;并由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召集公司业务主管即被告人李宠爱等员工到龙港体育馆,教唆公司员工对外保密,且给每位公司员工分发封口费。同时,王某某等人从公司在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易联普惠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处开设的账户内累计提取资金1000多万元,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隐匿资金。
经查,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闫某入职,在担任万创公司技术部主管期间,组织被告人严某、李强、吴克艺、龚贵文、冉小东等人,负责万创公司的后台系统的开发、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其中,被告人闫某个人获利至少15万。被告人严某于2017年年底入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12万元。被告人李强于2018年7月份入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 11万元。被告人吴克艺于2017年至2018年兼职、2019年7月份入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8万元。被告人冉小东于2017年底入职至2018年7月离职,2019年7、8月份开始兼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72000元。被告人龚贵文于2019年6月份入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4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李宠爱入职在公司客服部工作。2019年6月份,开始担任万创公司业务主管,统筹跟单部、催收部工作。被告人李宠爱组织跟单部组长即被告人胡施施、谢乐芹、谢海燕、郑雅静,带领组员即被告人陈谢群、方灵芝、李晓露、陈贝贝、陈笑仙、姚腓洪、孔佳佳、潘新新、胡倩倩、温作健等人,负责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客户,提醒客户及时还款的工作。被告人李宠爱组织催收部组长即被告人李婷婷带领组员即被告人周蓉蓉等人,负责逾期客户的催收工作。组织收盘部(转化组)组长即被告人冯甜甜,带领组员即被告人吴彦洪、李美细等人,负责针对老客户赠送优惠券,吸引老客户继续向平台借款。其中,被告人李宠爱于2017年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胡施施于2018年6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陈谢群于2018年8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婷婷于2018年7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谢乐芹于2019年5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谢海燕于2019年5月份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郑雅静于2019年4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甜甜于2019年3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潘新新于2018年7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5.9万元。被告人陈笑仙于2019年3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方灵芝于2019年3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44363元。被告人李晓露于2019年5月入职以来,先后在转化部、跟单部工作,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41175元。被告人陈笑仙于2019年5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彦洪于2019年5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3.8万元。被告人姚腓洪于2019年6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36470元。孔佳佳于2019年4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33700元。被告人胡倩倩于2019年6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31613元。被告人李美细于2019年6月入职以来,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24869元。被告人陈贝贝于2019年6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温作健于2019年4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杨美英入职,后担任转化部主管,带领组员即被告人林知、周蓉蓉、孔佳佳、陈玉萍等人,负责打电话给老客户推送优惠券,吸引老客户继续向平台还款。被告人杨美英,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陈玉萍于2019年农历4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林知于2019年6月入职以来,先后在转化部、跟单部工作,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周蓉蓉于2019年6月入职以来,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2.1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周颖颖入职,主要负责贷款APP平台网页美化工作。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8万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玉人作为王某某妻子加入财务部并作为负责人,组织组员即被告人陈露露、陈晓意,负责核对贷款APP线下收款与实际收款,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等工作。其中被告人陈晓意于2018年9月入职以来,个人获利至少7万元。被告人陈露露个人获利至少7万元。
2017年9月,被告人吕丽君入职,带领被告人周海鸥在客服部负责打电话通知客户及时还款。被告人吕丽君2018年2、3月份开始担任催收部、客户部主管,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海鸥于2017年11月份入职至2018年11月离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45000元。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陈永强入职,负责渠道部,主要是发布帖子吸收客户向平台借款,并审核贷款业务。期间,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6万元。2019年6月份,被告人林强入职,负责商务部(数据部)从渠道商引流量、数据核对工作,其个人获利至少14000 元。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陈承前入职,负责数据核对工作,期间个人获利至少60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林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林强规劝在逃犯林心海、林秋月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笑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月8日,被告人方灵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月9日,被告人陈贝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月19日,被告人李美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月19日,被告人林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孔佳佳,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同案犯李美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蓉蓉,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同案犯林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暂扣款票据、协助查封通知书、银行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工资表、发票、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皮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蒲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玉人、闫某、李宠爱、林强、杨美英、李婷婷、吕丽君、胡施施、谢海燕、谢乐芹、郑雅静、温作健、冯甜甜、陈露露、陈晓意、严某、李强、吴克艺、龚贵文、冉小东、周颖颖、陈谢群、潘新新、方灵芝、陈笑仙、姚腓洪、胡倩倩、李晓露、李美细、陈贝贝、吴彦洪、孔佳佳、陈玉萍、周蓉蓉、林知、陈永强、周海鸥、陈承前及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林某乙、张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支付通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宠爱、闫某、严某、李强、胡施施、杨美英、李婷婷、王玉人、周颖颖、冉小东、吕丽君、陈谢群、陈露露、陈永强、周海鸥、潘新新、陈晓意、吴克艺、谢乐芹、谢海燕、郑雅静、冯甜甜、龚贵文、温作健、李晓露、吴彦洪、姚腓洪、胡倩倩、陈玉萍、陈承前、陈笑仙、方灵芝、李美细、陈贝贝、林知、孔佳佳、周蓉蓉、林强,参与诈骗活动,结伙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宠爱、闫某、严某、李强、胡施施、杨美英、李婷婷、王玉人、周颖颖、冉小东、吕丽君、陈谢群、陈露露、陈永强、周海鸥、潘新新、陈晓意、吴克艺、谢乐芹、谢海燕、郑雅静、冯甜甜、龚贵文、温作健、李晓露、吴彦洪、姚腓洪、胡倩倩、陈玉萍、陈承前、陈笑仙、方灵芝、李美细、陈贝贝、林知、孔佳佳、周蓉蓉、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强、陈笑仙、方灵芝、李美细、陈贝贝、林知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强、孔佳佳、周蓉蓉,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他人主动投案,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宠爱、闫某、严某、李强、胡施施、杨美英、李婷婷、王玉人、周颖颖、冉小东、吕丽君、陈谢群、陈露露、陈永强、周海鸥、潘新新、陈晓意、吴克艺、谢乐芹、谢海燕、郑雅静、冯甜甜、龚贵文、温作健、李晓露、吴彦洪、姚腓洪、胡倩倩、陈玉萍、陈承前、孔佳佳、周蓉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宠爱、闫某、李强、胡施施、杨美英、李婷婷、王玉人、周颖颖、吕丽君、陈谢群、陈露露、严某、陈永强、冉小东、周海鸥、潘新新、陈晓意、吴克艺、谢乐芹、谢海燕、郑雅静、龚贵文、温作健、冯甜甜、李晓露、吴彦洪、姚腓洪、胡倩倩、陈玉萍、陈承前、陈笑仙、方灵芝、李美细、陈贝贝、林知、孔佳佳、周蓉蓉、林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严某、李强、胡施施、李婷婷、冉小东、陈谢群、陈露露、陈永强、潘新新、吴克艺、郑雅静、冯甜甜、龚贵文、温作健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周颖颖现羁押于温州市监管医院;
被告人杨美英、周海鸥、陈玉萍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宠爱、王玉人、谢乐芹、谢海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丽君(1375888****)、陈晓意(1515865****)、李晓露(1820368****)、吴彦洪(1530376****)、姚腓洪(1807202****)、胡倩倩(1590577****)陈承前(1865776****)、陈笑仙(1505874****)、方灵芝(1586800****)、李美细(1836774****)、陈贝贝(1385873****)、林知(1806626****)、孔佳佳(1570677****)、周蓉蓉(1356770****)、林强(1515863****)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审计报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