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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搏,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期**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3月16日、3月31日,被告人闫某某先后以其母亲罹患癌症做手术急需用钱,术后仍需住院费、营养费为由,并伪造聊天记录获取被害人韩某某同情以及信任,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共计人民币101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将钱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文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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