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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杀人案)_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村,住张北县**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 2020年1月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张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4退回张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再次报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前后被告人闫某某与庞某某相识后,与庞某某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20年1月6日上午,闫某某与庞某某在张北县中美电器附近见面后,闫某某再次因琐事动怒,遂产生杀害庞某某的想法。被告人闫某某当即将庞某某骗至其长安牌轿车上,并开车将庞某某拉到张北县海流图乡五四村南约800米处停车,闫某某持刀对庞某某的胸、腹、背部多次进行捅刺,之后闫某某将庞某某的尸体扔到附近山沟,将作案刀具及庞某某的随身挎包扔掉,并将庞的手机砸毁,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庞某某因被锐器刺破心包、心壁,导致其因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在陕西省铜川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 证人赵某某、闫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9.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利鸿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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