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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闫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5********,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闫某虚构“开加油站”、“承包、购买南娱停车场”、“购买北戴河新区土地”“帮助其亲属安排工作”等理由,骗取居住在昌黎县的郑某某人民币89719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闫某以要归还秦皇半岛的房屋贷款为由,骗取昌黎县的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昌黎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郑某某、闫某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洪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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