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4********,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筠连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公安局提级管辖,由本院批准,宜宾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宜宾市公安局提级管辖后,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罗某某系闫某某女儿的数学教师。在交往过程中,被害人罗某某与王某某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的电话记录和信息被被告人闫某某发现。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闫某某的三外公去世,被告人闫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以及筠连县**乡**村的部分村民前往该处办理丧事。当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被害人罗某某分别在闫某某的三外公家不同的两桌打牌,其间,王某某因办理孩子的入学健康登记表返回筠连县**镇**村**组家中,随后被害人罗某某跟随王某某前往其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闫某某见状后,借用邻居的电瓶车骑回家后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和王某某两人正在发生性关系,遂追赶罗某某,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罗某某的胸部、腰部和腿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闫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左前胸锐器创致左心室贯通伤,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杀害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闫某某有自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或者终身。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直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卷宗1册,鉴定意见1份,光碟6张,手机3个,作案刀具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