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闫东东,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路**号,系陕西美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美勒)实际控制人,2017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叶某,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园**号楼**室,系陕西美勒行政人事部经理,2017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赵陇忠,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9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街**号,住西安市未央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室,系陕西美勒招商部经理,2017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阳涛,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任振羽,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街**,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室,系陕西美勒业务员,2017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室,系陕西美勒出纳,2017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路**村**号**楼**,系陕西美勒风控部员工,2017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8年2月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9********,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陕西美勒培训讲师,2017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8年2月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东东、叶某、赵陇忠、任阳涛、任振羽、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2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闫东东在西安市未央区万达大明宫广场1号楼1903室成立陕西卓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卓信),同年11月伙同被告人叶某在同一地址成立西安卓信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卓信),任杨爱红为公司出纳。被告人闫东东先以陕西卓信名义签约成为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九州)代理商,发展客户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交易,从交易费里赚取佣金,后该交易中心因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而被清理关停。闫即以西安卓信名义出资开发“卓信商品交易中心”电子盘交易平台,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类似“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的交易方式,以红酒、玉石等为标的物进行交易,通过被告人赵陇忠、任阳涛、任振羽等人用QQ、微信、贴吧发布广告招揽客户交易赚取佣金,客户交易无实物交割。2017年2月西安卓信因非法经营被西安市工商局曲江分局责令停业,闫遂将该平台关停。
被告人闫东东认定经营电子盘交易平台好赚钱,于2017年3月初带被告人叶某、赵陇忠、任阳涛、杨某某等人赴浙江考察新交易模式,引入实物交割、退市机制。3月底,闫某某等人在原西安卓信办公地址上,以陕西美勒公司名义非法运营“美勒电商订购系统”至案发。期间招商部经理赵陇忠、市场部经理任阳涛带领业务员任振羽等人通过QQ、微信对外宣传招揽客户,发展代理商;出纳杨某某负责收取客户线下入金、客户出金审核、统计客户提货数量、计算配售数额、发放工资、提成等;风控部张某某等人在闫指示下在“美勒电商订购系统”中注册交易账号,通过操作账号参与实际交易,炒作控制盘面价;讲师刘某某负责给客户和公司员工培训讲解平台运行模式并开发客户。公司通过按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强留客户买卖盈利的30%在其网上商城消费等方式赚取利润。因被告人赵陇忠、任阳涛、任振羽组织发展业务出色,被告人闫东东于2017年6月中旬分别将其名下公司8%、7%、5%的股份出售给了该三人,并按股份给此三人以及被告人叶某分红。
“美勒电商订购系统”以红酒为标的物,共上线6批红酒,于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采取标准化合约、全额付款、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T+0/T+1方式进行交易,平台实际已经具备国发[2011]38号文件中规定的“交易场所”的特征,客户在该平台上交易目的并不是为了购买红酒,而是抱有投机心理去炒作赚钱,以通过在该平台上买卖、或买入交割、配售再炒作卖出赚取利润。经司法审计鉴定,截止案发“美勒电商订购系统”共注册账号2380个,代理商43个,实际交易记录成交金额合计259,335,504.08元,其中买入金额为130,179,858.95元,卖出金额为129,185,645.13元,收取手续费778,020.24元,非法经营金额129,667,752.04元。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闫东东、叶某、任阳涛、任振羽、刘某某在本市长乐东路百思特商务酒店被民警抓获。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咸阳市被民警抓获。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陇忠在西安北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的回复函;
3.抓获经过;
4.户籍证明;
5.工商处罚决定;
6.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7.指认笔录;
8.电子数据及检查笔录;
9.宣传彩页及截图;
10.微信聊天记录;
11.客户线下入金明细表;
12.现金日记账;
13.银行交易记录;
14.工商资料;
15.证人证言;
1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7.司法审计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东东、叶某、赵陇忠、任阳涛、任振羽、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八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共同非法经营类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刘昕炜
2018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闫东东、叶某、赵陇忠、任阳涛、任振羽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1582925****)、张某某(1552951****)、刘某某(1819268****)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十六册。
3.光盘四张、U盘二个。
4.会计凭证五册。
5.司法审计报告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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