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91********,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6********,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坊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中坝镇江**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闪某某、简某甲、李某某、秦某某、周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先后在思南县、石阡县等地分别虚构注册公司后,将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开设的对公账户等证件资料出售给被告人简某甲,然后由简某甲出售给了被告人闪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被告人闪某某与被告人简某甲相识成为微信好友后,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先后将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处所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证件资料进行买卖。
2、被告人秦某某以帮助贷款为由,骗取唐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在思南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思南支行开设对公账户后,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证件资料交给了秦某某。2020年3月19日,秦某某在石阡县**酒业有限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在中国工商银行石阡支行开设对公账户。2020年4月7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秦某某买卖营业执照证件的情况下,在石阡县注册了“石阡**有限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石阡支行开设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证件资料交给秦某某。上述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证件资料均被秦某某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简某甲。
3、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在石阡县**有限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石阡支行开设对公账户后,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证件资料卖给了简某甲。
4、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石阡县注册“石阡**”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石阡支行开设对公账户后,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证件资料卖给了简某甲,后简某甲以支付工资的形式将购买证件的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
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秦某甲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江岸名都“**”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3时许,被告人简某甲在思南县合朋溪镇大石窖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周某甲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被告人李某某约至思南县思南县思唐办事处盐市街,使得李某某于6月3日11时许在盐市街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闪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五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闪某某、简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闪某某、简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闪某某、简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买卖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闪某某、简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闪某某、简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闪某某、简某甲、李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秦臻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 1559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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