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村,2011年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9 日22时许,被告人门某甲将同村邻居王某甲家电动三轮车、自吸泵及东数第一间屋内桌子上的2元多零钱盗走,因被害人王某甲在被告人门某甲家发现自己被盗零钱对门某甲进行询问,1月22日门某甲见盗窃物品被暴露,遂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自吸泵送回。经鉴定王某甲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700元,自吸泵价值700元。
2、2018年5月2、3日左右,被告人门某甲将东某某**镇**村王某乙家中康佳牌液晶电视盗走并以430的价格卖给**村门某乙,案发后该电视机发还被害人王某乙。经鉴定康佳液晶电视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某、门某丙、门某丁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鉴定意见、王某甲电动三轮车、自吸泵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及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