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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门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哈尔滨铁路局大集体工作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王某某交付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门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涛

2020年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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