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门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建设街日升招待所内住宿期间,谎称可以出售三连号、四连号等电话卡,骗取店主贾某甲信任,采用普通电话卡冒充连号卡或收钱后不发卡的方式,以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交易价格,多次骗取贾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2,206元。案发后,被告人门某某已部分返还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表;
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4、赃物照片;
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6、还款凭证、谅解书。
(二)证人贾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贾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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