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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0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道**村**号。2010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保候审,2011年12月23日因期限届满被蓬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烟台市开发区**开发区**镇**村**号,现住蓬莱市**街道**三里**区。2010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3日因期限届满被蓬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蓬莱市**街道**村**号,现住蓬莱市**号楼**单元801。2010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3日因期限届满被蓬莱市公安局接解除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宋某某、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门某某、宋某某、姚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晚1时许,酒后因口角在蓬莱市**苑**洗浴中心对胡某某进行殴打,致胡某某L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右侧颞顶部少量硬膜外血肿,未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门某某、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宋某某、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宋某某、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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