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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195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门某某于2019年7月1日2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第三工业区**栋**超市对面,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身红色,车底座黑色,车篮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于当日,将该辆电动车骑到深圳市罗湖区龙华市场河边以650元人民币销赃卖给黄某某。被告人门某某于2019年7月7日被抓获,民警在黄某某住处楼下缴获被害人岳某某被盗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702元人民币)。同时缴获被告人门某某于2019年7月1日1时许,以600元人民币卖给黄某某的另一辆YD sport and power牌紫色电动自行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1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照片);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证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以及微信账号信息以及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羡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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