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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15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房**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门某某伙同宋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宫园中央小区,尾随他人进入小区后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该小区**楼**单元**室被害人罗某某窗户未锁,该门即告诉宋某某“上去找个人”,即从该单元外商铺平台翻入**室,在该户窃取一部金色华为P9手机(价值4000元左右)、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价值2100元左右)、一部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价值1700元左右)、一块艾米龙男士手表(价值9200元左右)、一枚钻戒、一条铂金项链、一条绿棕石项链、一条潘多拉银质手链、一条银纸施华洛世奇项链(以上被盗首饰价值30100左右,被告人门某某拒不供述其盗窃以上首饰和手表)后逃离现场。后在西安市沙井村将盗窃的苹果平板电脑和华为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门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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