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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6年2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门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其从**镇**村购买的村民黄某某的杨树57株,立木蓄积16.85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443****)。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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