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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64********,汉中市汉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汉台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1日18时许,张某甲同被害人王某甲及成某某商定支锅赌博挣钱,张某某便打电话让钟某某、曾某某(二人已判刑)约人赌博,钟某某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门某某及高某某、张某乙(二人已判刑)和两名中年男子(身份不清)到张某甲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村**组民房内进行赌博。王某甲用提前购买好带暗记的扑克牌同门某某等人“扎金花”,至当天21时许赌博结束。钟某某、门某某等人怀疑王某甲在赌博期间“出千”,便将王某甲强行带至高某某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村**组民房内,钟某某在搜王某摩身时发现了一个眼镜片,钟某某便用眼镜片看王某甲提供的扑克牌,发现牌背后有数字记号。随即钟某某便从屋内拿出一把砍刀用刀背砸王某甲身体,门某某拿出一把砍刀用刀背砸王某甲,曾某某、高某某、张某乙也扑上去对王某甲拳打脚踢。后钟某某以王某甲在赌博期间“出千”赢了三万元为由让王某甲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23时许,钟某某让张某甲将成某某找来,张某甲便同曾某某一同在汉中市汉台区**路**酒店门前找到成某某让其跟着回去,成某某不愿意,曾某某便从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成某某,成某某被张某甲、曾某某带到高某某租住处后,门某某让成某某打了一张四千元的欠条。

6月21日凌晨钟某某和门某某离开后,高某某见人少叫来伟伟(身份不清)帮忙看人,何某某(已判刑)找曾某某来到高某某房内,曾某某告诉何某某自己同钟某某等人因王某甲“出千”向其要钱之事,何某某便留下同曾某某、高某某等被告人一起看人。14时许,钟某某、门某某回到高某某住处催促王某甲尽快筹钱。20时许,钟某某和曾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高客站对面马路边同王某甲的家属见面,王某甲家属提出要见人后才给钱,钟某某、曾某某不同意便返回高某某处,钟某某又对王某甲殴打,高某某也用皮带和拳头对王某甲进行殴打。门某某在拿到成某某给的四千元钱后将其放走。22时左右,钟某某、门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路**酒店旁拿到王某甲家属给的两万元后,让曾某某等人将王某甲带至**酒店,又在收到其家属给的一万元后将王某甲放走。钟某某给门某某、曾某某、高某某、张某乙每人各发一千元,给何某某、伟伟各发了伍佰元。门某某将分得的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王某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敲诈他人财物3.4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娜

2015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门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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