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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7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故县**村**组**号,现住新疆农一师一团**住宅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新N3L9**号小型轿车,从温宿县佳木镇五团部冷库旁去往阿克苏红旗坡途中,经过314国道936公里前路段时,被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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