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5分许,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102省道91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7月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门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83.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
2.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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