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5分许,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102省道91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7月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门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83.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

2.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