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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黑龙江**矿业有限公司**,出生地绥化市兰西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陕西**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铁力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1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铁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伊春市应急管理局通知的要求,对国庆70周年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黑龙江**矿业有限公司铁力市**铁矿进行封停,并要求停产期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该铁矿总经理被告人门某某在接到封停通知后,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授意该铁矿采掘施工承包方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的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安排工人下井生产作业,李某某明知该铁矿被要求封停整改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工人下井生产作业。2019年10月11日8时30分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凿岩工王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在井下388m中段26-2采场清理采场内顶板浮石时,被顶板脱落的浮石砸伤头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某符合头部受巨大钝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报告认定:王某某在撬浮石前观察不到位,身至重叠浮石下方危险区域违章作业,在用撬棍盲目撬前方底部重叠浮石时,使得前方底部浮石与后方顶部浮石同时瞬间脱落,王某某躲闪不及,被顶部脱落浮石直接砸中头部,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黑龙江**矿业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监管、考核职责落实不到位,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案发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赔偿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2019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铁力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陆某某、陈某乙等15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门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1119

附: 1. 被告人门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区**单元**室

     2.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村。

3.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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