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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唐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路**号**单元**室, 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2020年2月24日经淮南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户**号, 被告人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6日被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2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2020年2月24日经淮南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楼**号,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2020年2月24日经淮南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门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禁毒大队民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路**将前来取快递的被告人门某某抓获,在其快递包裹中查获冰毒疑似物净重30.1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工作核实上线身份后民警在赶往广西桂林市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查获冰毒疑似物净重26.1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疑似物净重7.9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等毒品。   

  一、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以11100元价格向门某某贩卖冰毒28克。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以10000元价格向门某某贩卖冰毒30.18克。

3、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以200元价格向汪某某贩卖冰毒0.4克。

二、被告人门某某的犯罪事实:

门某某2019年11月14日向唐某某购买28克冰毒后,除少量吸食等外,其余均贩卖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门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以11000元价格向“某某”贩卖冰毒24克。

2、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门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城以500元价格向朱某某贩卖冰毒0.6克。

3、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门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的家中以1200元价格向李某甲贩卖冰毒0.5克。

4、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门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的家中以1000元价格向李某甲贩卖冰毒0.5克。

5、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门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的家中以500元价格向李某甲贩卖冰毒0.3克。

三、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23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1000元价格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

2、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在淮南市谢家集区**镇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

3、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以1100元的价格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库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2克。

4、2019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650元的价格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城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

5、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医院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

5.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84.74克,海洛因7.9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56.0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贩卖毒品1.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门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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