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长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镇**嘎查**组**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镇**嘎查**组**号,2016年12月2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库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2017年4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库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库某某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库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2年秋季开始,被告人长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以及从白某甲、赵某乙、包某甲(别名白某乙)、叶某某(别名包某乙)、田某某、玉某某、满某某(别名代某某)、康某某等村民手中对换的位于毛敦艾里嘎查一组南侧小地名“三组树地”处,逐年建房舍及耕种农作物至今。

经鉴定:被告人长某某在林地内建房及耕种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2.74亩,林种为防护林,已对原有林木和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

2.被告人长某某供述与辩解。

3.赵某乙、代某某(别名满某某)、康某某、玉某某、包某乙(别名叶某某)、白某乙(别名包某甲)、何某某、田某某、唐某某、白某丙、额某某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现场位置图、鉴定现场照片。

5.刑事判决书、犯罪前科证明。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谷歌位置图。

7.调取证据笔录(介绍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长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长某某经库某某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长某某于2017年4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库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故被告人长某某所犯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部分,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撤销原判决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