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三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63********,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学历,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家住昆明市安宁**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文山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锡某某利用其担任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实施云南华坪5GW高效单晶硅棒标准化厂房等工程项目、向**公司15次滚动借款2220万元以及项目工程款拨付、调配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杨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万元。其中,2017年3月,锡某某驾车到**公司附近羊仙坡路边,收受杨某某送给的现金50万元,该款被其用于购买车辆。2017年12月,锡某某为孙子置办“百日宴”时,在昆明万达广场停车场收受杨某某送给的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款申请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杜某某、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建桦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71****。
2、卷宗材料和证据伍册。
3、涉案款人民币60万元暂存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设银行专用账户,账号:5305016771400000008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