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锁猛猛,男,1996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6********,回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常熟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锁猛猛曾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2017年12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十三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9年1月1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锁猛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猛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锁猛猛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锁猛猛,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锁猛猛于2020年4月11日21时30分许,至常熟市**镇**路**号常熟市**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仓库,采用翻窗手段,窃得被害单位存放在仓库内的价值人民币2433.65 元的电缆线、电线15根。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锁猛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电缆线12根、蓝色单芯电线3根(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锁猛猛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锁猛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猛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锁猛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锁猛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锁猛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锁猛猛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20)特鸾浜3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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