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锁某某,男,回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602199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锁某某进入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杨某某中,盗走杨某某家卧室柜子及包内人民币现金3400元。后锁某某在逃离杨某某家被发现。2019年12月24日,被告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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