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锁某(自报),男,缅族,1992年**月**日出生,缅文五档,务工,家住:缅甸曼德勒省曼德勒市**村,国籍不明人员。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税某(自报),男,缅族,2000年**月**日出生,缅文九档,无业,家住:缅甸曼德勒省莫梅市**村,国籍不明人员。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某、税某涉嫌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锁某、税某与嘎某(未抓获)从缅甸棒喊渡口偷渡到中国姐告,欲实施盗窃。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锁某、税某与嘎某在瑞丽市**路芒市烧鸡店,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橙色的创新牌CX250-6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嘎某与锁某、税某分别驾驶嘎某借来的摩托车、盗窃的橙色摩托车一起从瑞丽市姐相乡小广弄村民小组偷渡至缅甸。当被告人锁某、税某经过第一道卡点时,被群众扭送归案。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锁某、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税某与嘎啦(在逃)三人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中国境内,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又结伙从中国偷渡至缅甸,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锁某、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锁某、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19年12月11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光盘七张;
2、被告人锁某、税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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