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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54********,仫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银某某在罗城县东门镇商贸城5栋2单元楼下遇见事主张荣雪,称要进到张荣雪家中找张荣雪丈夫韦文永索债,因之前张荣雪、韦文永夫妇借有被告人42万元。张荣雪明确表态,其丈夫韦文永不在家,不同意被告人进到其家中,但被告人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该单元302号房张荣雪家中,并大声喊叫,随意翻动房内物品,在未发现韦文永在家中后,被告人打电话叫来潘海科、潘凯迪、梁翠梅(女)等人进到张荣雪家中,轮流看守张荣雪,不让张荣雪离开家,逼迫张荣雪还债,张荣雪要求被告等人离开其住宅,但被告等人并未听从,还继续在张荣雪住宅不出去。当晚张荣雪与其女儿韦怡夷(2005年**月**日出生)在家中,因受到被告等人的恐吓,其女儿哭闹不停,张荣雪迫于无奈,打电话叫来其弟媳李翠香帮忙照顾其女儿,由李翠香将其女儿韦怡夷接走。被告等人从当晚9时许非法进入张荣雪住宅至次日13时许,经张荣雪家人报警,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时,被告等人还未离开张荣雪家,后出警民警将被告等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银某某强行进入张荣雪住宅,滞留约16个小时,致使张荣雪女儿韦怡夷被迫离家,心灵受到伤害,产生恐慌,导致两个月不敢回家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入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河池市传染病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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