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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2001********,仫佬族,中专在读,柳州市**学校**,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罗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银某某收到吸毒人员莫某某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微信信息后,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小区以人民币450元(约0.8克)的价格从刘某某处购得一小包毒品K粉,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酒店后门停车场附近,将购得的毒品K粉以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莫某某,获利人民币50元。

2、2020年10月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银某某在罗城县**酒吧碰见吸毒人员莫某某,后莫某某向银某某提出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银某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其刘某某,并在罗城县**镇**小区内和刘某某购得400元(约0.8克)的毒品K粉,后其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酒店门口的**水池旁以5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转卖给吸毒人员莫某某,获利人民币100元。

3、2020年10月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银某某在罗城县**酒吧碰见吸毒人员莫某某,后莫某某向银某某提出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晚,银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得毒品K粉后,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酒店后门停车场附近,将300元(约0.4克)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银某某贩卖毒品案证据开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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