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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组**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街**,无业。2007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8时35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技术学校**公寓楼内,被告人银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进入****室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宿舍,秘密窃取李某某放置于枕头下的华为畅享9P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1532元),被害人吕某某放置于枕头下的华为nove3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1167元)。

2、2019年9月7日10时5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山西**机械技术学校**公寓楼内,被告人银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进入****室被害人苗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宿舍,秘密窃取苗某某放置于枕头旁的苹果X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华为畅享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867元)。

3、2019年9月21日8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山西**技术学校内学生宿舍楼内,被告人银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进入****室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宿舍,秘密窃取张某某放置于床头的小米黑鲨2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2012元)、何某某放置于床头的OPPORllP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542元)。

4、2019年10月13日10时14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山西**技术学校内**公寓楼内,被告人银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进入****室被害人陈某某、张某甲宿舍,秘密窃取陈某某放置于枕头下的OPPOR17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1317元)、张某甲放置于枕头下的小米5X手机一部(经依法认定,价值人民币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翠翠

2020年4月15日

附:1.本案侦查卷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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