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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3********,仫佬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0时许,被告人银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镇**水泥厂附近一处高速公路的小隧道旁约20米的井口,由银某某使用葫芦吊将电缆吊出,罗某某和银某某交替用钢锯将电缆锯成2米一截的长度,共锯了3截,银某某和罗某某将盗得的三截电缆装上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银某某分两次将电缆拉至罗城县**镇**村**屯“**”废品收购站出售,获利1020元钱,罗某某分得500元,银某某分得520元。经河池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罗城县**镇**水泥厂附近高速公路工地被盗的413米铜芯电缆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1527.00元,犯罪嫌疑人银某某核对后确认其盗窃的价值为3363.6元。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0时许,被告人银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银某乙(另案处理)窜至**镇**大道约300多米的右手边的建筑工地内,两人撬开工地大门进入工地,然后将工地内一空地上64袋未开封的建筑扣件全部搬上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被告人银某某和银某乙将偷得的扣件拉至罗城县**镇**村**屯“**”废品收购站出售,获利2600元,被告人银某某和银某乙每人分得1300元钱。经河池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姜某某被盗的5350个建筑扣件进行鉴定,认定价格为 29420.00元,犯罪嫌疑人银某某核对后确认其盗窃的建筑扣件价值为8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小燕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银某某现羁押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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