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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银某某失火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镇**嘎查**队,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4时,犯罪嫌疑人银某某驾驶着自家的面包车(蒙F**,**色,型号: **),前往位于**嘎查**队**沟里承包地内,将已经搂成横趟的玉米秸秆进行点烧,犯罪嫌疑人银某某观察燃烧的玉米秸秆表面没有明火后,便离开前往另一处地块(两块地相距100多米)进行点烧玉米秸秆。到达另一块地后,点烧行为还未实施,就发现刚刚点烧玉米秸秆的地块发生跑火,因当日风力较大,被告人银某某发现后立即往回跑,就在前往火情发生地块途中火势已经烧至山上林地内,到达火场后,被告人银某某先用三齿叉子打火,然后用上衣打火,过了十多分钟后,**嘎查村民相继赶来参与救火行动,火势在三十分钟后得以控制。经鉴定,失火总面积为3.41425公顷,失火林地总面积为2.13310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及三面照、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示意图、鉴定意见、气象资料证明、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结案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鉴定意见林地地类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喜某某证言、佟某某证言、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野外用火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险峰

检察官助理:阚军国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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