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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铙德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铙德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会东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铙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铙德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341号4栋一楼梯处,盗走易某某停放的红色雅迪牌战剑72型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591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销。

2、2020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铙德某在本市东区渡口桥吉靓轩超市附近,盗走毛某某停放的黑色雅迪戈途二代96H-S型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767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销。

3、2020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铙德某在本市东区木棉路286号1栋1单元楼下铁门处,盗走段某某停放的红色玉骑铃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83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销。

4、2020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铙德某伙同张某某在本市东区湖光小区干戈美业理发店,盗走店内2个剃须刀、2个吹风机和现金人民币30元。随后在本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32号“贵州茅台”商店附近,盗走何某某停放的立马ZME2052白色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33元)、黄某某停放的安尔达C013红色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33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销。

5、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铙德某在本市东区攀枝花大道西段175号公路边,盗走冉某某停放的玉骑铃牌灰色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销。

6、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铙德某伙同马某某(在逃)在本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1号1栋1单元1楼过道处,盗走包某某停放的爱玛牌TDR843Z-5红色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33元),随后在本市东区金福南街140号馨客家商务酒店旁的花台处,盗走杨某某停放的雅迪牌T6(铂金版)银色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33元)。销赃后赃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销。

7、2020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铙德某在本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438号红姐商店旁,盗走陆某某停放的云******号本田牌WH150-7红色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93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易某某、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铙德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铙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铙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5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铙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铙德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铙德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铙德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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