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6〕108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1日,咸阳市渭阳西路**工程项目部的外墙保温工程对外招标。于是,被告人铁某某使用伪造的陕西成伟易达装饰有限公司的印章、证明材料,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该项目部投标。同年4月份,铁某某经王某某介绍认识了做外墙保温工程的被害人陈某某,陈还找到被害人梁某某合伙准备承揽该工程,而后铁某某许诺让陈某某做上述招标单位的保温工程。同年4月29日,咸阳市渭阳西路**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卢某某告知铁某某,由于铁某某所做的保温样板间质量太差,可能不会中标。同年5月5日,铁某某隐瞒上述事实真相,仍然要求陈某某支付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8万元。之后,陈某某、梁某某二人将合伙出资的8万元通过转账支付给铁某某提供的名为何某某的邮政储蓄卡内,随后铁某某将所得财物取出挥霍,并中止与陈某某的联系,而其冒用的单位未能中标,陈某某、梁某某也未能承揽到该项工程。案发后,铁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6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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