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回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原系金华**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社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铁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鞋塘**路**号**园**号库金华**物流有限公司配送快递过程中,发现一个非其配送区域的iPhone11 pro手机快递包裹,随即占为己有,后通过闲鱼APP销赃得款5907元。

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铁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将一个非其配送区域的iPhone11手机快递包裹占为己有,后通过闲鱼APP销赃得款4084元。

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0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铁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鞋塘**街**号**号库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铁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2.电子卷宗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