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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2********,佤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本院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山”(小地名)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栎类和云南松,总活立木蓄积为17.9923立方米,总林木材积为10.5637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971元。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铁某某主动到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砍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3.证人金某某、李某某二人的证言;

4.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木材材积检验意见书、双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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