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铁某某与虎某某在**路**水果批发市场因买卖核桃发生争吵,铁某某用手打着虎某某的头部及眼部,导致虎某某右眼眶内侧壁及顶壁骨折;后虎某某的女儿撒某某赶到后与铁某某发生打架,铁某某用手打着撒某某左耳部位,导致撒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虎某某和撒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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