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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抢劫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6********,拉祜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某某某某镇镇直单位某某某某某某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某某某某某某号,2011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铁某某酒后尾随杨某某至确山县某某镇新建路某某幼儿园南边约50米处,将杨某某打伤,并将杨某某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98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鉴定意见等;

2.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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