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0422********0052,务工,住叶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在叶县**镇**菜市场,因卖鱼问题艾某甲和张某甲发生纠纷并厮打。后艾某甲家人纠集艾某乙(在逃)、铁某某等人去到张某甲家的摊位内,对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乙、张某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和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铁某某的辩解;
2.同案犯艾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乙的陈述;
4.证人张某甲、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7.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随意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安民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铁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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