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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0********,蒙古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铁某某多次容留、介绍李某某、于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镇**区南侧的出租房内分别向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包某甲、包某乙等人提供性服务。被告人铁某某非法获利获利3万余元。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以上非法获利,并上缴科某中旗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

被告人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孟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

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尸体移交笔录、户籍信息;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材料;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容留、介绍多名女子分别向他人卖淫,并收取嫖资,提供嫖娼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铁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长山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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