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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拉祜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住澜沧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铁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颈隆牌JL150-5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景洪市**道**饭店路口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铁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2.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告知单及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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