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铁某某、通某某开设赌场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5********,蒙古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铁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通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6********,蒙古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铁某某在鄂托克旗****小区**街面**栋商业房内设置打鱼机一台(蓝色摇杆型6人位),云狮王朝压分游戏机一台(黄色八人位)、打鱼机一台(蓝色摇杆型八人位)经营赌博,期间被告人铁某某雇佣孟某某、阿某某、敖某某照看游戏厅生意,被告人铁某某的前妻被告人通某某参与游戏厅的经营管理。经认定,“打鱼机”具有独立供10人进行赌博活动的基本操作单元,“压分机”具有独立供8人进行赌博活动的基本操作单元,其中“压分机”3个基本操作单元损坏不可使用,因此认定赌博机(打鱼机、压分机)的数量为十五台。被告人铁某某与参赌人员的微信转账收入记录为433198元,被告人通某某与参赌人员微信转账收入记录为57072.5元。被告人铁某某、通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微信转账总收入为4902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鱼机一台、押分机一台、通某某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盈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在犯盗窃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并执行刑罚。被告人铁某某与通某某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铁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通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静

王丽娟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铁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被告人通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