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铁发双,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社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发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20时许,吸毒人员桂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铁发双,向铁发双购买3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在鲁甸县白泥沟附近公路边进行交易。后铁发双驾驶号牌云******车辆到达约定地点。二人见面后,桂某某将人民币300元付给铁发双,铁发双将一个毒品可疑物零包拿给桂某某。交易完成后,桂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铁发双在鲁甸县**镇**社区**超市被公安民警抓获。二人被抓获后,民警当场从桂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一个、手机一部,从铁发双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三个、人民币300元、手机一部。经称量,从桂某某身上搜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54克,从铁发双身上搜出的三个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0.36克、0.36克、0.02克。经鉴定,从桂某某和铁发双身上搜出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手机等物证;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铁发双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桂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5.搜查、辨认、毒品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6.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铁发双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发双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发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曾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且属于累犯、毒品再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铁发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因患病现在鲁甸县关爱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4.被告人铁发双的手机一部、卫生纸、塑料薄膜、锡纸等物证随案移送;
5.视频光盘十一张、电子数据检验结果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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