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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塘**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赌博,于2004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江阴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街道**小区**号**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04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0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赌博于2011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1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洪(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经事先合谋开设赌场牟利,共同纠集赌客、轮流抽庄风,安排人员望风,在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江阴市**街道**村**幢**室,组织沈某甲、石某某、沈某乙等赌客以麻将牌“牛牛”形式赌博,共开设赌场100余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至25日期间,在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组织赌客沈某甲、许某某等人以麻将牌“赌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3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二、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19时许,在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纠集赌客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害人乔某某(男,1955年4月生)前来赌博,因乔某某押赌时声音较大,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乔某某患有心脏病,仍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争吵,并与其拉扯,诱发乔某某心脏病发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乔某某由于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与人争执可作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民事诉状、入院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沈某甲、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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