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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辛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号,现住台州市椒江**新村**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1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后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14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转为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因是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被监外执行;因吸毒,于2017年5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未执行)、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三年、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怀孕未执行),于2019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怀孕未执行)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怀孕未执行),于2019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怀孕未执行),于2019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6月24日、30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二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镇**村**街**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2019年1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钱某某,谈定以7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个,并应钱某某要求将毒资及收货地址通过微信发给与钱某某同住的被告人辛某某。辛某某微信收取700元毒资后,将钱某某交给其的约0.5克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邮寄给许某某,所得毒资两人共同使用。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辛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微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顺丰快递单信息、快递单号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钱某某、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辛某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次约0.5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辛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某、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晓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辛某某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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