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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财宝拒执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杭州市***局***科科长,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村**幢**单元**室,现住杭州市上城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作出(2016)浙01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妻子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同年4月29日,上城法院向钱某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同年5月24日,上城法院作出(2016)浙0102执74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令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妻子金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被告人钱某某刻意隐瞒其名下一个单位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2018年2月,上城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被告人钱某某又利用其作为杭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用于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以逃避上城法院的冻结和划拨。自上述判决、裁定生效至案发,被告人钱某某隐瞒收入合计9.7万余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钱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其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以同样方式隐瞒收入合计1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执行笔录、租房协议、电话记录、银行明细、贷款借据、结清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王某某、翟某某、江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刚 杰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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