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组**号,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1月10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路过昆明市**村跗近时,见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一辆锡特牌小龟电动车未上锁,便趁周围无人时,将该车盗走。2020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将该车骑至行西山区**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值157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有两次劣迹、两次前科且系累犯,赃物已发还,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