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室。被告人钱某某于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胡敦尧、赵清,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公园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将一袋灰色块粉混合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王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钱某某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室的家中查获6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1包红色、绿色混合装的圆形片剂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和称量,上述灰色块粉混合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重2.03克;其余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搜查照片、情况说明、刑事侦查照片、微信聊天和通话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业务凭证、暂扣款物票据、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材料、尿样检测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搜查、扣押、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讯问视频、现场搜查视频、毒品称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寿青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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